协会章程


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HB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医药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医药科研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构建医药企业与政府和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反映医药企业呼声,为会员和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全省医药行业发展进步,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北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在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0号洪山大厦A座10层1007—1009室,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救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活动。

)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交流与考察活动,拓宽思路,为业务指导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指导并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行业发展。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药企业的呼声和诉求维护医药企业的合法利益,为政府制定政策、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参与制定本行业各类专业标准,组织行业贯标并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组织开展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的“湖北省医药行业先进企业、优质产品品牌”评选活动;组织好行业内产品质量、高新技术产品创新及各项经济、技术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革以及加强管理等经验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人员素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经相关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统计数据,定期发布行业信息;为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

(十)创办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微官网,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行业信息、经验交流、企业宣传的平台。

十一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药科研单位、医药院校和相关经济组织,以及业务(行业)领域内资深专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顾问和名誉会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专班,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遵守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1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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